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M-113-聲-2763-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素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 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欄14、15、16之部分,應更正如 附表更正後編號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欄14、15、16之部分 ,應依序為13、14、15(詳如附表更正後編號欄所示),核屬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附表編號 14 15 16 更正後編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