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HM-113-聲-2771-2024102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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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華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3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華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華陞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民國112年3月30日)前所為,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5至84、95至109頁);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本院復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所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係侵害國 家、社會法益,與附表編號2所示加重詐欺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迥異,犯罪動機亦有不同;而其前開所犯二罪之犯罪時間,與受刑人附表編號3所犯侵占罪,存有相當間隔,各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及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所表示:伊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部分,係因於疫情期間急於返台與被害人和解始偷渡返台、嗣已與詐欺案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而就所犯侵占案件亦主動報警並查獲犯罪集團,請考量伊犯罪之動機、犯後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從輕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26頁),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2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2年11月以下〈3月(1罪)+2年2月(1罪)+6月(1罪)〉),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合計附表編號2所處之有期徒刑2年2月,計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國家安全法 詐欺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間至109/08/10 108/08/13 108/05/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64、5465號、109年度偵字第4007、4030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4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 判決日期 112/03/30 112/03/30 112/10/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08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3/30 112/07/12 112/10/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4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4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53號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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