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HM-113-聲-2791-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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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 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8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 1、2所示之刑,分經各該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渠等罪質、犯罪情節等有異;並審酌受刑人其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有別、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再參酌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3月部 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期徒刑3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5日 107年1月2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55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81、43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97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761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日 111年7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39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43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31日 111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063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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