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HM-113-聲-2795-20241204-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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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9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許瑀娢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2795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瑀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 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許瑀娢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5號裁定 ,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提起抗告,並僅於狀內載稱:不服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795號案件提起抗告,惟理由容後補陳等語,且迄今仍未補提抗告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如逾期仍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三、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