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HM-113-聲-2798-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710號 113年度聲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世杰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世杰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世杰(下稱被告)因涉犯普 通竊盜罪,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暨其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應認命被告具保並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請衡酌被告所犯罪名、犯案情狀、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家庭狀況、資力等各節,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 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茲因被告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11月1日 起借提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助甲字第4504號執行指揮書影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既已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本案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自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1月1日)起撤銷羈押。 ㈢又被告固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自113年11月1日 起入監執行另案,且本院亦自該日起撤銷羈押,業如前述,是被告已非屬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郭峻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