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HM-113-聲-2802-2024101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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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0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謌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95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謌於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何謌(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 3年度原上訴字第195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符合規定,經考量被告先前之羈押原因,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僅就量刑而為上訴,並已羈押相當期間,同時審酌被告所犯罪名、其犯罪情狀及所生危害、本案已審結並宣判、被告資力、家庭狀況及同案被告周佑晟之具保金額等情,爰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3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