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M-113-聲-2839-20241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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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國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國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向受刑人之住所發函請受刑人於 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惟受刑人迄今仍未向本院表示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3至55頁),是本院上開函文業已合法送達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 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普通竊盜罪,各罪犯罪時間於111年6月17日至同年10月24日,所侵害法益種類相同,且犯罪情節、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屬相同,依附程度較高。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 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6/17 111/10/24 111/08/0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616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7703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82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 第2324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406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787號 判決日期 111/11/16 113/02/22 113/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桃簡字 第2324號 112年度簡上字 第406號 113年度上易字 第7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2/21 113/02/22 113/07/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255號 (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590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380號 定刑為有期徒刑3月(易服社勞中) 編號3-5定刑為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08/19 111/09/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8255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82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判決日期 113/07/25 113/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78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7/26 113/07/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38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3380號 編號3-5定刑為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