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M-113-聲-2855-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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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建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8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建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建強因竊盜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刑,均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判決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表),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加重竊盜、行使變造特 種文書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等有異,然編號1、3所示之罪係於同一日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行使變造特種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5日 112年4月2日 112年3月5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38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38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33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7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113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3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31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8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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