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HM-113-聲-2864-202410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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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64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黃致豪律師 被 告 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家暴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85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 485號案件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 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 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刑事案件,聲請人受被告陳○○委任為選 任辯護人,為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辯護人因民國113年10月15日已預先陳報難以到庭,法院仍為言詞辯論終結,且法院對當日到庭之被告陳○○另一選任辯護人林陟爾律師及被告陳○○之異議均未置理,致另一辯護人即聲請人未能到庭替被告陳○○辯護,聲請人為充分了解本案於審理過程相關陳述,以檢視與核對是否與卷內筆錄資料相符,聲請准許複製並交付本件訴訟於本院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 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家暴傷害等案件,聲請 人係被告陳○○之選任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於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業經敘明係為了解本案於審理過程之相關陳述所需,可認係為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足認其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又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85號案件於113年10月15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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