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M-113-聲-2892-202410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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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成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31號),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成輔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詐欺數罪,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事實,有各判 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編號1之宣告刑為6月有期徒刑;而編號2,兩罪,曾經定執行刑,減除5月有期徒刑;編號2之罪,受刑人上訴於本院,經合法傳喚卻未到庭,經一造辯論,判決上訴駁回等司法勞費,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