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PHM-113-聲-2896-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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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恩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9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恩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恩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數罪併罰中有已執行完畢之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者,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非謂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翁恩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及2之備註欄、編號3及4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載,應予更正),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即民國112年3月22日)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2千元,嗣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23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2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嗣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8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2~76頁),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判決宣告刑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本院已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惟未獲回覆,有本院函文、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7、113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酌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均為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類,及審酌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先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1萬2千元;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2罪先前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4萬元。且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分別就有期徒刑、罰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將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附表:受刑人翁恩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09/12/08 109/12/16 109/12/02-109/12/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88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18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0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22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3223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076號 判決日期 111/11/29 111/11/29 113/06/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984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984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3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3/22 112/03/22 113/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37號 (已執畢)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37號 (已執畢)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3號 編號1-2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0元 編號3-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11/03/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10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1076號 判決日期 113/06/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3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9/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3號 編號3-4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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