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M-113-聲-2898-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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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9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 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據以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另受刑人陳述意見稱:希望待其案件全部判決完再合併定應 執行刑等語,有本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1頁),惟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決定如何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屬其職權之行使,法院尚無審酌之餘地,倘被告另案經起訴並判決確定,且與前揭各罪間確有合於數罪併罰之情事,受刑人仍得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當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是受刑人所為上開意見表示,尚難拘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法性。至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二罪宣告併科罰金,且上開併科罰金部分已於該案件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並確定在案,本件亦無新增併科罰金之罪,檢察官亦無聲請就此定應執行刑,本院自無再就併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12000元(2罪)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11中旬起至112.12.20 111.7.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225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271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判決日期 113/02/29 113/05/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9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1 113/07/15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21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0437號 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併科新臺幣1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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