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M-113-聲-2908-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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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宏因詐欺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按本件聲請意旨所檢附之附表(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其中部分內容有誤,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 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此所謂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而言,且以判決日期為準,並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3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1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共10罪,經附表編號1至5所示 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判決論處罪刑,嗣經確定在案;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係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受刑人參與詐欺犯罪,擔任向取簿手拿取存摺、提款卡予車手,再從車手收取款項上繳之職務,致被害人林晏雁、鄭皓怡受騙後所匯入款項遭提領一空,因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提起公訴,經新北地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35號判決認為其中被害人林晏雁部分罪證明確,而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並處有期徒刑1年1月(即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另就被害人鄭皓怡部分,則為無罪之諭知,嗣檢察官就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有罪部分,檢察官及被告均未提起上訴而確定在案),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此有新北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435號及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43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共10罪,依各罪判決日期之先後,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應係附表編號4所示之新北地院。  ㈡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並非本院 ,聲請人誤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經新北地院判決後,亦經上訴至本院,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陳韋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1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1.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2.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3.有期徒刑8月 1.有期徒刑1年 2.有期徒刑1年 3.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日 110年8月28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偵字第7841號、第23295號 110年度偵字第33871號、111年度偵字第38193號 111年度偵字第444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第12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89號、111年度訴字第104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2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2月9日 113年2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7日 112年3月22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30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56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81號 備     註 編號2之罪前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0元確定。 編號3之罪前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4 5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1年1月 2.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6日、 110年8月27日 110年8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12322號 112年度偵字第43153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第82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7日 112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4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68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529號 備     註 編號4之罪前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聲請人認為最後事實審及判決確定法院均為本院,容有誤會,逕予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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