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M-113-聲-2919-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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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賢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 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賢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賢德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 1至3所示之刑,分經各該法院判決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 ,渠等罪質、侵害法益大致雷同,惟犯罪時間則有間隔;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參酌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暨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略以:受刑人所犯三案之時間相近,犯罪類型相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至106年7月6 日 ①105年12月底、106年3月2日 ②106年3月23日 105年11月7日至105年1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79號 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542號等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04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90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87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6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7日 111年8月31日 113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90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514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64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3月18日 111年12月29日 113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緩字第122號(新竹地檢112年度執撤緩字第56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98號 編號2所示之罪,曾經南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8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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