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HM-113-聲-2931-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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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4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志文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志文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固包括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在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明示僅針對判決之刑之一部上訴時,雖第二審法院之審判範圍不及於未經上訴之第一審所為論罪部分,惟第二審法院既須就該刑之一部為實體判決,其對科刑資料之調查、審判範圍,除包括具有「犯罪行為人屬性」之一般科刑事實外,亦及於與被訴事實或其密切關聯而為認定犯罪事實依據之「犯罪情節事實」(又稱「關聯情節事實」)在內,例如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事實之有無,以及犯罪時間、地點、手段、身分、機會、侵害之法益或行為時之特別情狀等各情,均屬科刑時應予調查、審判之犯罪情節事實,始能對行為人侵害法益行為之不法與罪責內涵,為充分但不過度之科刑評價。是以,上開「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自包括最後一個審理科刑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經第一審判決後,雖檢察官及受 刑人僅就量刑部分上訴,惟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仍援引第一審認定之犯罪事實為量刑妥適與否之審查,進而為實體判決(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係「數罪中最後一個審理犯罪事實並從實體上諭知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態樣及手段近似,其中附表編號2①、②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密接,惟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犯行遭查獲後,參與不同詐欺集團再為附表編號2之罪,顯然未因遭查獲而知所警惕,法敵對意識較高,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受刑人雖具狀表示尚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審理中,欲待全部 案件確定,再行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惟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應合併定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不告不理之法理,自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應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乃其職權之合法行使,且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形。從而,受刑人固表示不願定應執行刑,惟本件既合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院依法仍應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莊志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2年8月30日 ①112年11月15日 ②112年1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34267號 112年度偵字第793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71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9日 113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4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805號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05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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