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M-113-聲-2932-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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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2號 聲 明 人 鐘隆發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 年2月22日確定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3286號),聲明疑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 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惟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鐘隆發因前案執行,假釋出監日期為 民國105年10月31日,假釋報到結束日為110年10月16日,所列爭點案件發生日期110年10月13日,而現執行案件發生時間為111年10月8日,綜上,酌請審查正確前後案發時間點,給予聲請人有利之刑法認定,以利聲請人在監累進處遇。若認聲明人構成累犯對聲明人人身自由限制有過苛,故不應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查:聲明人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號判決, 認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8年,聲明人不服,對第一審判決刑的部分上訴,經本院依第一審判決認定之事實認聲明人構成累犯,並審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故撤銷第一審判決刑的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等旨明確。本院判決於理由欄論述構成累犯、裁量不予加重其刑等旨明確,自無聲明意旨所稱過苛之疑義;因之,本案有罪判決主文之文義明確,檢察官依之執行,並未有何疑義;本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