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HM-113-聲-2936-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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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高金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侵上 訴字第259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訴緝字第1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01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 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為有理由,經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二、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前就本院108年度侵 上訴字第259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侵聲再字第22號駁回其聲請(尚未確定),且聲請人已於113年10月18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有本院上開判決、裁定及抗告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13頁)。本案既未經裁定開始再審,則聲請人於同日(即113年10月18日)另行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