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HM-113-聲-2937-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37號 聲 請 人 胡西寶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 字第2190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依照原 審判決書所載四、沒收之(三)理由,附表編號5、6所示物品(行動電話,下稱系爭扣案物)均乏證據證明與本件犯行有何關聯,故聲請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之物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並依事實審法院 依照其訴訟進度審酌裁量有否留存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抗字第241 號、107 年度台抗字第766 號裁定法律見解參照)。又沒收與刑罰、保安處分同屬犯罪之法律效果,檢察官追訴之效力,涵括實體法上對被告、第三人之沒收之效果,因而未必需待檢察官聲明為之(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3594號刑事裁定參照)。至沒收是否因比例原則或過苛條款而不再處理,則屬另一層次之考量。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以112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該判決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沒收銷燬,編號3、4所示物品沒收,而就該判決附表編號5、6所示系爭扣案物認毋庸宣告沒收。案經被告就刑之部分上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190號判決駁回上訴,尚未確定。上開情節,有各該判決、本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參。  ㈡原審判決固未就系爭扣案物宣告沒收,且被告於本院審理僅 對刑之部分上訴,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然而,本件既然尚未確定,且依原審確認被告所涉犯罪之情節,是在境外向不詳綽號「阿富」購買大麻膏、大麻脂,並跨境運輸毒品(原審判決書參照)。因此,本件於判決確定前,檢察官及被告既然有權聲明上訴,並可得因應其後程序變動,據本案情節而主張系爭扣案物之關聯性,或聲請調查系爭扣案物(包括程序或量刑等自由證明事項),或主張其沒收之法律效果。為避免將來案件有所爭執,先予發還將導致有難以回復證據效用或妨礙沒收之情形,系爭扣案物仍有留存之必要。綜上,聲請意旨礙難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