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2950-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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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煜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6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煜佳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玖年;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 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煜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前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8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3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均為毒品相關犯罪,惟其動機、手段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3罪並不相同;另如附表一編號5至8所示之罪(即如附表二編號3至6所示之罪)、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分別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製造子彈罪、非法持有子彈罪,均為槍砲彈藥相關犯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與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2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3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2罪(即如附表二編號3至4所示2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如附表一編號7至8所示2罪(即如附表二編號5至6所示2罪)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2罪所處之罰金刑部分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0號裁定應執行罰金4萬5,000元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7至133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3年11月13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41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2日 111年10月2日 111年9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62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56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7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5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3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4日 112年1月6日 112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15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31號 111年度壢簡字第2314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5月2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7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79號 編號1至2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非法製造子彈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12日 110年7月7日 110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2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7日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0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7日 113年5月13日 113年5月13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3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 編號5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6萬元 編 號 7 8 (本欄空白)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0日 110年9月8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9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5月13日 (本欄空白)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 (本欄空白) 編號7至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 附表二(罰金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非法持有子彈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5月19日 110年7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6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6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 112年度訴字第13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2日 113年4月18日 113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10號 112年度訴字第13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2日 (撤回上訴) 113年05月22日 113年5月13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7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 編號1至2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40號裁定應執行併科罰金4萬5,000元 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6萬元 編 號 4 5 6 罪 名 非法製造子彈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7日 111年2月20日 110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008號、111年度偵字第9225、111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9日 113年4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76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5月13日 113年5月13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46號 編號3至4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6萬元 編號5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