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HM-113-聲-2955-20241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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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蔡尚岳(原名蔡志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檢紀潛113聲他360 字第1139034572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犯附表之罪,總刑 期為有期徒刑6年4月,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人有寄出郵政匯票予被害人,以表達歉意,且部分被害人有與聲明異議人簽立和解書,表達不願再追究聲明異議人,卻未因此減輕刑責;聲明異議人之父母年事已高,妻另案在監,尚有未成年子女3人需扶養,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明異議人犯附表之各罪確定後,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6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聲明異議人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明異議,然經該署認書狀內容係對本院上開裁定表示不服,屬抗告性質,以112年11月24日檢紀潛112聲他660字第1129079734號函轉本院,並副知聲明異議人,本院上開裁定再經最高法院112年度臺抗字第831號裁定駁回抗告,於112年6月29日確定。嗣聲明異議人再於113年5月15日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內容略以:「聲明異議人於112年11月14日聲明異議,至今已過半年,仍未收到回覆。」等語,經該署於113年5月23日以檢紀潛113聲他360字第1139034572號函覆聲明異議人,將前揭聲明異議人實係就本院上開裁定不符而提起抗告,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等情告以聲明異議人,此前揭各情業經本院向臺灣高等法院確認屬實,且有該署113年度聲他字第360號卷暨所附上揭裁定、聲明異議狀等可資佐證。聲明異議人於1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異議狀,表示「不服於113年5月13日申請之刑事聲請異議狀遭駁回<臺灣高等檢察署>」等語,應可認聲明異議人係就檢察官之前揭函文向本院聲明異議。  ㈡惟查,檢察官之前揭函文僅係將聲明異議人前所為聲明異議 性質上屬抗告,已移由本院處理,且本院上開裁定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各情,告知聲明異議人,並非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亦難認屬執行方法上之不當。而聲明異議人所陳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各情,暨其家庭狀況,本係於附表各罪於量刑時業已考量,於本院就附表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時,復已衡酌整體評價後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公平及比例原則等,就刑度為適當之減輕,檢察官就上開具執行力之確定裁判而為執行,自難認有何執行指揮不當之情。聲明異議人就檢察官前揭函文聲明異議,所述僅屬主觀希望就附表所定已確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再予減輕,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從而,檢察官前揭函文僅屬告知性質,而檢察官依據確定裁 判為執行,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就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恐嚇得利 恐嚇危害安全 恐嚇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8月(2罪)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7日 108年12月1日 108年12月3日 108年12月2日、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攜帶兇器竊盜 恐嚇危害安全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9日 108年11月某日 108年12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3號 編      號 7 8 (本欄空白) 罪      名 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未遂 非法持有子彈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6日 108年9、10月間起至109年2月12日為警查獲時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0、8763、10745、11366、11367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18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255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1月13日 111年4月21日 (本欄空白)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61號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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