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HM-113-聲-2959-202411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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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昭仁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67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昭仁犯附表兩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8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贅載但書第1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有各判決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 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及司法勞費,受 刑人自民國86年起涉及毒品,許多次判處罪刑確定,88年開始入出監執行,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73頁:附表兩罪曾經與事後改判無罪確定之第3罪,定執行刑18年有期徒刑;受刑人陳述案件正聲請非常上訴、再審,且有另案,應待全部結束之後再行定執行刑,不足以否定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之合法性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