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HM-113-聲-2964-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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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韋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韋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韋仁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傷害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均為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惟上開前後兩者核屬不同犯罪類型,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另受刑人於本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書表示 希望本案與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助戊字第1520號、113年度執更助戊字第40號執行指揮書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卷第75頁),惟法院僅得依檢察官所聲請數罪審核是否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至檢察官未及聲請,或未為聲請之罪,自不在法院審核之範圍。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5日上午5時25分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10年11月3日18時警方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110年12月18日凌晨0時警方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1755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0640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06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4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46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466號 判決日期 111/08/30 112/09/13 112/09/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04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466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4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10/04 112/09/13 112/09/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2319號 (已執畢) 士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243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243號 編號2至編號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編     號 4 5 罪     名 傷害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11 110/11/0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0640號等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064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判決日期 112/09/13 112/09/1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0/16 112/10/1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4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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