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HM-113-聲-2975-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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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廷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聲請書漏載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或社會法益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四、經查: (一)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服社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而受刑人業以書面請求檢察官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一情,此有受刑人所簽具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11頁),是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違反法律規範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所造成危害、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4罪先前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加計附表編號3所示有期徒刑2月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7日所填載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所表示之陳述意見狀(參見本院卷第183頁)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2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5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44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9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10、5876、7820號、112年度偵字第498、9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6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29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判決 日期 111年5月31日 112年5月2日 113年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6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29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確定 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2年6月6日 113年2月29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18號(已執畢) 2.編號1、2、4、5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4號(已執畢) 2.編號1、2、4、5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7號 編號 4 5 罪名 侵占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20、21日 110年3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5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153號、112年度偵字第34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5日 113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37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5日 113年7月1日 是否為得 易科罰金 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是 否 備註 1.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54號 2.編號1、2、4、5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98號 2.編號1、2、4、5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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