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HM-113-聲-2976-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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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耿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8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耿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耿志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上開2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則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是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茲審酌附表編號1為違反保護令罪、編號2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1、2之犯罪時間分別為110年4月、112年5月,2罪之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不同,考量受刑人所犯2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以及受刑人以書狀表示「受刑人未藐視保護令之法律約束力,且就施用毒品犯行自當負責,願從中記取教訓、知所改正,請求減輕刑期」(本院卷第47頁),爰就附表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