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HM-113-聲-2998-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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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世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世偉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世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有漏載,爰逕予補充),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載)、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編號2至3所示5罪,曾經第一審法院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有相關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上開6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經審酌附表編號2、3所示2個轉讓禁藥及3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07年2月至3月間,其各次轉讓及販賣之犯犯罪手法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情形較高(惟已經原判決判決於定應執行刑時充分審酌),至於編號1所示持有一級毒品超過純質淨重10公克罪(同時犯持有第二級毒品超過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雖屬毒品相關犯罪,但其犯罪時間與上開轉讓禁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相隔1年,且犯罪手法不同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年10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部分為14年4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2至3所示5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加計編號1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6年8月)以下,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1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①有期徒刑7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3年10月 ②有期徒刑3年10月 ③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20日至106年1月4日 ①107年2月18日 ②107年2月28日 ①107年3月4日 ②107年3月17日 ③107年3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72號、107年度偵字第5149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57、9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108年度偵字第2705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157、938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250號、108年度偵字第27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108年度訴字第46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222號 判決日期 107年2月27日 109年7月24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67號 108年度訴字第463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21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3月29日 109年9月2日 11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