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M-113-聲-3002-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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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楓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7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楓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楓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5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下稱士林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誤載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5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均為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經士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曾經士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且考量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月12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無意見,並提出調解筆錄等語(見本院卷第119至121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2年間起至107年12月5日 102年間起至107年11月13日 106年間起至107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60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60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1、160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 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 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10日 111年2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 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 110年度易字第510、511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47號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號1至3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753號(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詐欺取財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5日至110年10月13日 108年10月間某日起至110年3月9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66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939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3日 113年9月11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224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1年4月10日 113年9月11日 (本欄空白)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104號 (本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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