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HM-113-聲-3012-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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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仁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69號偽造文書等案 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王仁傑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法庭錄音 光碟,取得上開法庭光碟後,應遵守如附表「限制及禁止事項」 欄所載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為核對筆錄之正確性,故依法向貴股聲請交付 民國113年8月6日及113年9月24日法庭審理光碟。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 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七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查:聲請意旨已敘明,係為核對筆錄之正確性,乃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之情形,並在上開期間內提出聲請,核其所聲請為有理由。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6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於113年8月6日及113年9月24日審判程序之開庭錄音光碟;惟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交付項目 限制及禁止事項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69號案件於113年8月6日及113年9月24日審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禁止聲請人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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