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PHM-113-聲-3013-20241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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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3號 聲 請 人 AW000-A110240(姓名、年籍均詳卷) 代 理 人 吳沛珊律師 被 告 楊勝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42 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AW000-A11024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下稱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等案 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948號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W000-A110240為本案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以維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犯強制性交等罪嫌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 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侵訴字第69號判決認被告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6月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訊問後,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被害人性自主權、聲請人為被害人兼告訴人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