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HM-113-聲-3016-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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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信華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3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信華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數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檢察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在本件廢棄物 清理法共3罪之前,已因觸犯廢棄物清理法判處緩刑確定;編號2之犯行遭查獲之後,不數日,竟又再實行編號1廢棄物清理法兩罪行;編號1兩罪之宣告刑共2年8月,曾經定執行刑1年8月,減除1年有期徒刑及受刑人陳述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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