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HM-113-聲-3022-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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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春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0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春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雄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 本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加重竊盜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普通竊盜罪,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2所示之4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竊盜(加重) 竊盜(普通)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共3罪) 有期徒刑9月(共1罪)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4/01 111年3月間某日、111/12/20、 111/11/30、111/04/01、 111/04/02、111/04/09 112/04/1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647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6121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404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 第151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750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505號 判決日期 112/07/13 113/03/14 113/02/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 第151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750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50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13 113/03/14 113/04/0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243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5446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不得易科)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27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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