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M-113-聲-3055-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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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瀷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參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3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其中編號2至3所示2罪所處之有期徒刑,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有相關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為得科罰金之罪,編號2、3則屬不得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經審酌編號2所犯為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編號3所犯為殺人未遂罪,兩者罪名雖然有別,侵害法益亦不相同,但其犯罪手法有相當關連性(此部分業經原確定判決於定應執行刑予以審酌),至於編號1所犯之強制罪,除與上開2罪之罪名及侵害法益不同外,其犯罪時間亦有相當間隔,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程度較低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外部性界限,在各刑中最長期(即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部分為6年3月)以下,參以附表編號2至3所示2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加計編號1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5年1月)以下,併審酌受刑人對定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76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處之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應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折抵扣除,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楊明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殺人未遂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新台幣10萬元 有期徒刑2年8月 犯罪日期 107年10月3日至107年10月9日 108年7、8月至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9、1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12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8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8日 112年4月21日 11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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