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聲-3062-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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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軒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0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軒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軒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 ,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附表編號2至7部分之犯罪時間相近,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另考量編號2至7曾經法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懇請審酌已將金錢全數返還予告訴人,請求減輕其刑,並給予自新機會等語(詳見本院卷第69頁之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 執行部分乃由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間至110年3月28日 112年8月26日 112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8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1、216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1、216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6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13年2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9月28日 112年10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1、216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1、2162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1、216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13年2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71、2162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決確定 日 期 同上 備註 ⒈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於113年2月19日因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