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HM-113-聲-3066-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汶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汶毅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又犯 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復分別有明文規定。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規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法院就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於併合處罰而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在所適用法律規定目的及其秩序理念指導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為合義務之裁量,即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採對其中最重刑嚴厲化之限制加重原則,所為慎刑考量之量刑過程。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而就附表一編號2與附表二編號1、2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受刑人於因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各判處附表一、二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之罪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一編號1之有期徒刑4年6月,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4年9月,附表二各罪刑度之外部界限,即最長刑度為附表二編號2之拘役50日,合併其執行刑之總和為拘役90日,復參酌受刑人所犯附表一各罪分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傷害罪,附表二之罪各屬過失傷害罪及毁棄損壞罪,罪名、罪質各異,行為態樣、犯罪手法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犯罪時間復有相當區隔,足認受刑人法敵對意識不低,併衡酌所犯附表一、二各罪之犯罪情節、所犯罪數及刑罰經濟原則等內部界限,各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參考受刑人之意見,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就附表一、二之罪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附表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29日 109年10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1年度偵字第16241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33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3年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同上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068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1日 113年3月15日 備 註 附表二: 編 號 1 2 罪 名 過失傷害 毁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30日 109年10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0年度調偵字第2011號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147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8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5日 113年2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8日 113年2月07日 備 註 (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