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HM-113-聲-3070-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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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易錡 (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易錡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 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 之事實,有各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應予准許。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受刑人自108年起觸犯販毒罪,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12頁,除附表各罪之外,另有許多販毒罪處刑紀錄;附表編號3至5,共9罪,宣告刑共24年6月有期徒刑,曾經定執行刑6年,減除18年6月有期徒刑;受刑人對本件聲請無意見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