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M-113-聲-3080-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紘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訂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檢察官聲請 書原附表編號1、2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106/07/31~106/08/02」、「103/08/01」,應更正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受刑人對於定刑表示: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等語,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一般洗錢罪、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加重詐欺罪(含既遂、未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加重強盜罪,均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9月等情。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 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科罰金部分,因僅有一罪(附表編號1)宣告併科罰金,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罪) 犯 罪 日 期 106/07/31~106/08/03 103/08/01~103/08/10 103/08/10~103/08/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3259號 雲林地檢103年度 偵字第5429號等 雲林地檢103年度 偵字第542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判決日期 107/07/24 108/07/25 108/07/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南高分院 南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8/23 108/09/18 108/09/18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是 否 為 得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5089號 (已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助字第88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助字第885號 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強盜 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22罪) 有期徒刑7年11月 有期徒刑8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3/08/11 106/03/06~106/03/08 106/03/10~106/03/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雲林地檢103年度 偵字第5429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 少連偵字第21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 少連偵字第2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高分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779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3779號 判決日期 108/07/25 108/11/19 108/11/1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 第575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484號 109年度台上字 第14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9/18 109/04/09 109/04/0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是 否 為 得 社 會 勞 動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助字第884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2122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568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執字第2122號 113年度執緝字第568號 編號4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9月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