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3-聲-3081-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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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堯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3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堯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拾年;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堯程因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亦同此意旨)。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年07月初至108年02月23日」;編號2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8年02月23日至108年03月11日」;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711號」;附表編號5、編號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均應更正為「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4號、第943號」;編號7判決日期欄應更正為「110年12月08日」;編號8罪名欄應更正為「傷害等」、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7年02月15日至107年02月18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時間、侵害法 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及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2268號、109年度審訴字第313號、110年度審訴字第2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19頁)等一切情狀,暨上開已定執行刑加計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1年6月,併科罰金總和為新臺幣20萬元,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至受刑人雖稱被告尚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59 號刑事判決可以與本案一起定刑,懇請本院一併定刑等語(本院卷第219頁)。然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檢察官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是受刑人此部分意見之陳述,礙難准許。至受刑人所犯之另案若得與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提出聲請,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硃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4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初至108年02月23日 108年02月23日至108年03月11日 108年02月20日 108年05月19日 偵查(自訴)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04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305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88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7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4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5月27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08月03日 111年08月0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549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4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06月30日 112年01月30日 111年09月14日 111年09月14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5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16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5 6 7 8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03月12日 108年03月13日 109年02月05日 107年02月15日至107年02月18日 偵查(自訴)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4、94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34、94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62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9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77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 判決日期 111年08月03日 113年08月03日 110年12月08日 112年10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200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6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9月14日 111年09月14日 111年04月07日 112年11月2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30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03號 編號3-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