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HM-113-聲-3090-20241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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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偉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偉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偉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二罪, 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廖偉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 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2年2月 110月9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552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77號 111年12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077號 112年1月20日 否 2 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有期徒刑3年10月 110年9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984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4號 113年2月29日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75號 113年9月11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