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HM-113-聲-3111-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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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孟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孟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謝孟軒(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現行法律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如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易言之,依現行刑法規定,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如經受刑人請求,即得合併定應執行   之刑。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5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相同或類似,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且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4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等情,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犯罪次數、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暨整體犯罪評價,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就聲請定刑之意見,受刑人收受函文後未回復,有本院113年11月15日院高刑智113聲3111字第1130008280號函文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至113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許文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柏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7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39號等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39號等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4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8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1月13日 109年10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109年度訴字第60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1889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3日 110年2月23日 110年4月19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709號(附表編號1至4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3日 104年4月22日至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499號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72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7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14日 113年3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776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4日 113年4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709號(附表編號1至4曾經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39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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