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M-113-聲-3116-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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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正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拾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罰金刑部分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正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以定刑聲請切結書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各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一編號1至5、7、9、10、1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編號6、8、11、13至1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親筆簽名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本院卷第19頁)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4、5、10、14所示之罪,前分別經法院各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10月、2年、2年6月、10月確定,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爰審酌本件內部性(附表一內部性界限為:有期徒刑10月+1年8月+10月+2年+2年6月+10月+6月+7月+3月+7月+4月+8月+6月+6月+4月=12年11月以下),及外部性界限(附表一外部性界限為:有期徒刑8月以上,宣告刑總和18年8月以下;附表二外部性界限為:罰金新臺幣5,000元以上,宣告刑總和新臺幣10萬5,000元以下),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家中尚有82歲父親,與女友育有一女,懇請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能早日返家結婚、照顧女兒及父親」等語(見本院卷第191頁)等情,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者,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鈺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一:受刑人何正義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期徒刑部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5日、2月18日 112年1月21日、1月28日、2月4日、4月7日 112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10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598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7月11日 112年7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53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83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8月23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03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8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888號 編號1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0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5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0日、2月16日 112年1月27日、3月8日、3月24日、4月6日 112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6942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415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5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29日 112年10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390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9月27日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1月29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41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5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130號 編號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3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6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應予更正)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2年3月5日 112年3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7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26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21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26日 112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214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508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6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613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9次)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6日、27日、29日至31日、2月15日、3月7日、3月19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79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679號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530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0日 113年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426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2月20日 112年12月20日 113年3月27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3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3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794號 編號10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2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6月 (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應予更正)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日 111年9月13日 111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0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1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6月5日 113年7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20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30日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2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48號 編號1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二:受刑人何正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罰金部分)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14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8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6月5日 113年7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581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933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7月24日 113年8月30日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6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3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