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HM-113-聲-3123-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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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紀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01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1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61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犯罪時間大部分係在民國108年8月間,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3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6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3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如附表編號4所示3罪,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5所示10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9所示9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3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35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如附表編號11所示26罪則經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91至326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受刑人尚有112年執寅字第36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未在此次之定執行刑中,煩請撥冗一次合併,並懇請念及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也與被害人和解,給予受刑人一次自新機會,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333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㈡至受刑人上開陳述意見狀雖指述應將112年執寅字第361號應 執行有期徒刑7年部分與本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惟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則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未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即控訴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289號刑事裁定參照),是該案既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自無從予以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3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上旬至108年8月14日 108年8月間至108年8月24日 108年12月24日至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17、13408、155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09年度訴字第2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1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5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6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60號 109年度訴字第277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6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988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1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10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某日至108年8月24日 108年8月21日至30日 108年7月間至108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138、1718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70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942號、109年度偵字第7010、12625、2685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63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26日 110年11月25日 110年12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941號 110年度審訴緝字第47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19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2月21日 111年2月8日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3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49號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9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8罪) 犯罪日期 108年8月間至108年8月31日 108年8月間至108年8月30日 108年8月17日至108年8月19日 108年8月1日(7次) 108年8月15日至108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5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3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249號、109年度偵字第7999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12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82號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3日 111年8月31日 112年7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6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582號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確定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10月11日 112年9月6日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5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05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編號 10 11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3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26罪) (本欄空白)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9罪) 有期徒刑1年7月(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15罪) (本欄空白)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日至6日(3次) 108年8月4日至28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82、5783、5784、5785、5786、5787、5788、5789、5790、5791、5792、5793、5794、5795、5796、5797、5798、5799、5800、5801、5802、5803號、111年度偵字第27866、27867、27868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52號、109年度偵字第5032、6207、8837、10704、11536、14480、15107、18108、18165、18769、23925、25708、27346號 (本欄空白)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1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本欄空白)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10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9月10日 (本欄空白)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676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編號1至10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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