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HM-113-聲-3124-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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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柏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9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柏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 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於民國110年12月22日確定日期之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至9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3、5、10、1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11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6至9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 表編號2至3、5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4、11為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10為販賣三級毒品罪與附表編號12為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侵害法益、罪質、犯罪時間之間隔;另審酌受刑人所涉5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2次轉讓禁藥罪、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1次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之犯罪目的與行為態樣相類,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11曾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203頁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查詢表)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 執行部份仍有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不影響本件定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1月18日 110年8月6日 110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4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4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61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36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36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14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11年4月15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⒊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0日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4日 109年11月18日 110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6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63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50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原訴字第136號 111年度原訴緝字第2號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1年6月10日 111年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22日 111年9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11年4月15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⒊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0日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日 110年8月6日 110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55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4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 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 111年度壢原簡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3日 111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3日 112年3月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11年4月15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⒊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0日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間某日 110年7月1日 110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9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9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970號、339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72號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72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29日 113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3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3年9月1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於111年4月15日因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⒉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 ⒊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罪,經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簡上字第1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20日確定。 ⒋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