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PHM-113-聲-3133-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家豪 選任辯護人 吳宏毅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上訴字第276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莊家豪因考慮不 周,誤信詐欺集團之話術而被利用,被告並非故意犯之,且有中止犯意,現已知詐欺集團相關犯罪手法,並有正當工作,不可能再為相同犯罪,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若於具保後再犯相同犯罪,被告願接受最嚴厲處分;被告因與本案及他案被害人調解、賠償,需要變賣汽、機車及黃金等物,爰請法院准予被告具保,辦理相關變賣事宜,讓被告得以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失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 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加入詐欺集團後,於民國113年2月26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出面向告訴人蔡鳳鶯收取詐欺贓款,遭警方逮捕而未得手,被告經檢察官諭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釋放後,又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年3月26日出面向告訴人賴廷勇收取詐欺贓款再度遭警方逮捕,參以被告另有多件詐欺案件尚在偵辦、審理中,足見被告於短期內反覆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經逮捕、保釋後仍未停止,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確有羈押之必要,於113年10月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本院認被告涉 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及洗錢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審酌被告於113年2月26日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出面向蔡鳳鶯收取詐欺贓款,遭警方逮捕而未得手,被告經檢察官諭知5萬元具保釋放後,又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年3月26日出面向賴廷勇收取詐欺贓款再度遭警方逮捕,參以被告另有多件詐欺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有事實足認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審理終結,即待宣判,並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其他侵害較小之具保、限制住居等手段代替之。聲請意旨徒以前開情詞,主張其因考慮不周,誤信詐欺集團之話術而被利用,現已知詐欺集團相關犯罪手法,並有正當工作,不可能再為相同犯罪,亦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云云,難予憑採。至聲請意旨另請求停止羈押,讓被告變賣汽、機車及黃金等物,以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失乙節,惟與本件羈押與否之審酌無直接關聯,是被告上開所陳,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有羈押之事由,並認有羈押之必要, 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志強                    法 官 楊志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昱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