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HM-113-聲-3146-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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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俊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0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俊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俊達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尤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就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乃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除應遵守上開法文所定之外部界限,並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各罪依附程度較高,即得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所犯數罪不僅犯罪類型相同,甚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時空密接,各罪依附程度高,更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本院業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其表示無意見,有 本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1頁),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未經許可於夜間及公共場所攜帶刀械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均核屬不同犯罪類型,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均不相同,各罪依附程度較低;又佐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月。另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次數、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回歸之可能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 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加重強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11/19~111/11/22 112/03/21 110/09/10~110/09/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及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973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92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760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77號 112年度簡字第147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 第247號 判決日期 112/03/06 112/05/25 113/06/25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577號 112年度簡字第1478號 113年度台上字 第33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6/14 112/06/27 113/09/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390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508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7448號 編號1-2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 第13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