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HM-113-聲-3163-2024112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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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63號 聲請人 即 告訴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周宣律師 阮宥橙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2年 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恒寬、周宣與阮宥橙(下合稱聲請 人)係告訴人王花成之代理人,茲因本院民國113年11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7頁第29行記載告訴人稱「我沒有對徐鳳英提起告訴……」一句,與開庭時告訴人陳述之內容有所出入,容有誤載之處,為核對更正筆錄,以保障告訴人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90條之4第1項各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具有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有告訴人出具 之委任狀在卷可憑(本院112重金上更一1卷三第12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係屬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聲請交付本院113年11月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理由如上,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所為聲請亦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得不予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自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命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利用。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內容 1 本院112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1號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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