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HM-113-聲-3175-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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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顯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1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顯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顯章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全部執行完畢等情,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最長宣告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暨定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計為有期徒刑18年6月)、內部界限(即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6、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加計編號8、9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5年3月),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行為態樣相同,併其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數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逾期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函稿、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35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受刑人楊顯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10年8月23日 ②110年9月14日 ①110年9月14日 ②110年9月14日 ①110年9月13日 ②110年9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5219、14602、17924、22425、22680、24308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5219、14602、17924、22425、22680、24308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5219、14602、17924、22425、22680、243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1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1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18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0日 備註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9931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5219號,應予更正)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9931號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9931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2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6月(共3罪)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9月13日 ②110年9月14日 ①110年9月13日 ②110年9月13日 ③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5219、14602、17924、22425、22680、24308號 新北檢111年度偵字第5219、14602、17924、22425、22680、24308號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287、528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9月2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18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2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2號 確定 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2年8月10日 112年10月24日 備註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9931號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9931號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2805號 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9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2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6、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5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4日 110年9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檢112年度偵字第5287、52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83號 北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8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99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9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99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499號 確定 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3年6月8日 113年6月8日 備註 新北檢112年度執字第12805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偵字第5287號,應予更正) 北檢113年度執字第4577號 北檢113年度執字第4577號 編號6、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5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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