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HM-113-聲-3182-202503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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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柏崴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 日新北檢貞甲112執聲他4982字第0782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2月14日新北檢貞甲112執聲他49 82字第07823號函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柏崴(下稱「受刑人」)因犯附件一 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6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下稱「A裁定」);又犯附件二所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11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2872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月確定(下稱「B裁定」);另犯附件三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共2罪,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719號裁定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下稱「C裁定」)。上開3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達20年6月,與定應執行刑本應恤刑避免過度評價之本質不符,依最高法院之見解,於不符罪責原則下之例外,允許法院另更為裁定。㈡如僅以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單獨為一罪(下稱「甲罪」),另以A裁定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為一組(下稱「乙組」)定其應執行刑,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受刑人並非法院專家,在不知犯罪範圍全貌下,因相信檢察官而選擇同意定刑,而造成3個定刑之不利結果,責任不應歸由受刑人承受。檢察官採取以最先判決確定案件之確定日期為基準,所擇定A、B、C裁定各罪之組合方式,與受刑人所主張前揭甲罪、乙組之組合方式,經比較結果,堪認檢察官所擇定之前揭各罪,已使受刑人陷於不利地位,承受過度不利評價及過苛結果,悖離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在客觀上已達責罰顯不相當之程度,於定應執行刑時,已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㈢綜上所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執行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前揭各罪,於裁量是否依受刑人之上開請求而重新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疏未審酌本件有無違反前揭恤刑理念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例外情形,遽以該署民國112年12月14日新北檢貞甲112執聲他4982字第07823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請求(下稱「本件函文」),其執行指揮難謂允當。爰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本件函文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477條分別定有明文。受刑人就其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至7款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重定執行刑,依法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官為該等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以無聲請權之檢察署檢察官所為否准之執行指揮行為存在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應撤銷該執行指揮,由受刑人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以符法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573號、第2106號,114年度台抗字第1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請求將A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列為單獨 為一罪(甲罪),另以A裁定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與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為一組(乙組)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倘乙組重定應執行刑,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為C裁定附表編號2所載之本院,有A、C裁定在卷可憑,本院對應之檢察官為臺灣高等檢察署之檢察官,受刑人就此誤向新北地檢署遞狀請求重定執行刑,顯非向有權聲請重定執行刑之檢察署為請求。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未為適當之處理,即以本件函文略稱:A、B、C裁定之定刑聲請並無違誤等旨,為否准其請求之決定(見本院卷第91至97頁),揆諸前揭說明意旨,上開否准受刑人請求之執行指揮即存有主體不適格之無效原因。上開新北地檢署所為否准之決定,為無效之指揮執行,然形式上仍存在無權否准請求之主體為拒卻請求定執行刑之指揮執行外觀,受刑人主張該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新北地檢署所為否准之決定,仍屬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本件函文予以撤銷。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