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HM-113-聲-3189-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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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1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慶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4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3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等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相似,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高,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與上開3罪之犯罪類型、動機及所侵害法益不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低,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2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3罪則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95至123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3年12月3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懇請鈞長審酌受刑人坦然面對自己往昔錯誤觀念行為,深刻反省、虛心接受裁罰,徹底洗心革面,恪遵律法規範,早日重返家園,安分守己,維護家庭完整,祈請鈞長恩准給予從輕裁定應執行刑4年6月,俾鼓勵受刑人改悔向善,且自行戒除毒癮之惡習,得能早日執行完畢,回歸家園機會,實感恩澤等語(見本院卷第129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6年9月14日(2次) 104年3月3日至同年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446號、106年度偵字第43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字第38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5385、12191號、105年度偵字第15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33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 11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28日 107年12月27日 112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2337號 107年度上易字第215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號 確定日期 107年1月29日 107年12月27日 113年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2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30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2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