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HM-113-聲-3195-202411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 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9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璐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5萬7千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3罪,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二、聲請意旨及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合併聲請定執行刑 之事實,有各判決及「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應予准許。 三、審酌各罪犯罪類型、動機、態樣、行為次數;附表3罪之後 另涉犯洗錢防制法、加重詐欺罪,審理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受刑人之陳述核屬刑之執行問題等情狀,整體評價其罪責及應矯治程度,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