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HM-113-聲-3197-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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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有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有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有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刑確定;又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於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民國110年7月30日)前所為,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46、49至119頁);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本院復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均係犯罪質相同之 竊盜罪,然各次犯罪時間係民國109年10月24日、110年5月12日為之,犯罪時間非近,上開竊盜犯行之被害人亦有不同,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罪質、侵害法益更屬迥異,犯罪動機亦有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之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頁),本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10月以下(〈5月+5月+6年〉),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內部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之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 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黃于真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09/10/24 110/05/12 110/07/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12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0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250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292號 判決日期 110/06/29 111/02/25 113/02/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竹簡字第250號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30 111/08/09 113/07/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25號 (徒刑期間:110/11/13-111/12/18,已執畢)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462號 (徒刑期間:121/02/19-121/07/18)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233號 (徒刑期間:124/02/19-13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