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HM-113-聲-3206-20241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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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6號 聲請人 即 被害人之父 A父 被 告 尤韋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尤韋杰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557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 之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557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父(為避免間接推知個人資訊,其 姓名略)係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557號被告尤韋杰(下稱被告)所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之被害人代號AB000-Z000000000(A女)父親,聲請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以獲取審判中資訊等語。 二、按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聲請,以被害 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項)。又按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3點及第7點)。另上開性侵害犯罪,並不包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罪(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 三、經查,聲請人係上開案件之被害人A女父親乙節,有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7898號起訴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書及聲請人釋明身分關係之證據資料在卷可參。雖被告尤韋杰被訴案件所涉罪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罪,並非前開注意事項所定強盜罪、擄人勒贖罪、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而屬其他種類案件,且聲請人亦非被害人本人。然而,依據前開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另行明定「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資訊」,足見不論其案件類型,被害人均具有程序主體地位,被害人之配偶、二親等內親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依刑事訴訟法亦享有一定之程序地位,為使被害人或其家屬及時掌握案件進行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均有權聲請之(該點修正理由及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參照)。準此,本院衡酌上開案件類型、情節,本案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聲請人為被害人父親,其對於獲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陳述意見、行使求償權等權益之維護,可認其獲知資訊有其必要,且無礙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暨上開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尚未判決,可認其聲請適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